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74號原 告 日月行館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志忠 律師 被 告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 律師 複代理人 湯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