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82號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5月29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62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7年3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李麗娟 ┌──────────────────────────────────────────────────┐ │股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382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鉅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0NX0000000─八 │股票 │1 │400 │ │ │1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