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439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6 月2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7年5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李麗娟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439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新打鹿岸有限公司 │寶華銀行中壢分行 │97年1月20日 │110,400元 │BB三二六七二0│ │ │1 │ │ │ │ │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