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492號聲 請 人 聯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38 號公示催 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7年4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 │支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1338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元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元大商業銀行平鎮分│96年8月31日 │22,629元 │AD三三四五八0│ │ │1 │司 劉連生 │行 │ │ │八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