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52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2月19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0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0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下同)97年1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君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附表: ┌──────────────────────────────────────────────────┐ │股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52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一二0四四─0 │股票 │1 │1000│ │ │1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