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539號聲 請 人 將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07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07月0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賴柏仲 ┌────────────────────────────────────────────────────────┐ │本票附表: 97年度催字第33號│ ├─┬─────────┬───────────┬───────────┬────────┬────────┬──┤ │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梁仁安 │89年1月12日 │ 未載 │798,840元 │TH七八四六九九│ │ │1 │ │ │ │ │六 │ │ ├─┼─────────┼───────────┼───────────┼────────┼────────┼──┤ │00│梁仁安 │89年3月2日 │ 未載 │117,852元 │TH五一三九七四│ │ │2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