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除字第五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除字第五八七號聲 請 人 將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送達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司催字第一八一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刊登前鋒招標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司催字第一八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附表: ┌──────────────────────────────────┐ │本票附表: 九十七年度除字第五八七號│ ├──┬─────┬───┬──────┬──────┬────┬──┤ │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本票號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 ├──┼─────┼───┼──────┼──────┼────┼──┤ │001 │李璞玉 │無記載│八十八年十月│三十九萬二千│五八六Ο│ │ │ │ │ │十六日 │八百六十八元│七Ο八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