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8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800號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45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11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張,因遺失,並於民國97年5 月9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435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9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 │股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800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耿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 │1 │1000│ │ │1 │ │三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張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