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5號聲 請 人 丁○○ 甲○○ 相 對 人 順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98年度勞訴字第5 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子即第三人詹翔宇於民國96年7 月1 日起受僱於相對人乙○○所有營業半聯結車之司機,相對人乙○○將系爭車輛寄行予相對人順宏交通有限公司營業,現因詹翔宇執行駕駛職務時,不幸於96年9 月7 日凌晨3 時14分在國道一號南下248 公里50公尺處肇事當場死亡。聲請人為詹翔宇之繼承人,屬於遺屬受領死亡補償金之順位繼承人,爰依法起訴請求等情,則本件即應屬因職業災害所提之民事訴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珠前揭說明,依法即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