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61號原 告 己○○ 戊○○ 乙○○ 丁○○ 丙○○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 律師 被 告 力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一德 訴訟代理人 黃純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