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75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律師 被 告 傑報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86,052 元(即僱傭契約存續10年期間薪資總額3,756,000 元+積欠薪資125,000 元+退休金提撥差額5,0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9,511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谷貞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