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323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 法定代理人 楊文華 上列聲請人請求選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漢君庭工程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須載有經濟部命令解散之註記)或經濟部命令漢君庭工程有限公司解散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