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328號債 權 人 富博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博宇電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用500元。 二、請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並提出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表明正確之請求標的及數量 (不得以支付命令請求將來之給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