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328號債 權 人 富博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5 月4 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5 月1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書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