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8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815號債 權 人 景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雖已對債務人提出刑事告訴,然尚未經起訴,礙難釋明其聲請為有理由,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