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76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7679號債 權 人 富博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博宇電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正確債權人、債務人姓名及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陳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