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0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036號債 權 人 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楊淑儀即立穎企業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亦為同法第400 條第1 頊所明文規定,乃係「重複起訴禁止之原則」,亦即「一事不再理原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本件前已有本院86年度促字第15829 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確明書,依一事不再理原則,債權人可持本院執行處所核發之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