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172號債 權 人 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號5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號5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顯文即全國號誌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