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2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2552號債 權 人 甲○○即大眾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大眾企業社為何種組織型態?(獨資或二、請表明確實之利息起算日期。 三、本件債權人請求之違約金不得再請求加計利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