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4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4533號債 權 人 辰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文曲即展岑實業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 二、查本件貨款債務兩造並未約定利息,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應為週年利率百分之5 ,債權人請求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自屬無據,請併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