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78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7890號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合京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