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8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8354號債 權 人 賓爵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五隆電工機械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債權人賓爵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 二、本件債務人所欠租金其遲延利息應分別自約定清償日翌日即民國98年9 月19日、98年10月19日起算,聲請狀原均聲請自民國98年9 月18日起算,顯不合法,應具狀更正(得均更正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