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86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8656號債 權 人 姜富鵬即成曄企業社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鑫霖實業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債務人鑫霖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補正債務人乙○○之聲請狀末頁簽章。 三、本件若債務人係負連帶責任,請表明請求連帶給付之意旨。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