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1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1253號債 權 人 華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創億電子材料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