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178號債 權 人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松園聯合企業有限公司、甲○○、黃德景(原名: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周瑋量已死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