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7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749號債 權 人 華宇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邦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經查債務人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