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72號債 權 人 東鉑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甲○○、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 2、債務人甲○○、丙○○非支票之背書人,請 確認債務人為何? 3、債務人甲○○、乙○○之送達地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