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72號債 權 人 東鉑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丁○○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1 、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2 、債務人甲○○、丙○○非支票之背書人,請確認債務人為何?3 、債務人甲○○、乙○○之送達地址。經本院民國98年1 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1 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