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389號聲 請 人 綠邦食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之票據號碼與聲請狀上之支票號碼不符,請更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