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455號聲 請 人 豐正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 │支票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455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欣隆交通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 大溪 │98年6月28日 │139,700元 │LM四三四二八九│ │ │1 │司 │分行 │ │ │八 │ │ ├─┼─────────┼─────────┼───────────┼────────┼────────┼──┤ │00│林家福 │合作金庫銀行 大溪 │98年6月20日 │20,500元 │LM四四0六七一│ │ │2 │ │分行 │ │ │0 │ │ ├─┼─────────┼─────────┼───────────┼────────┼────────┼──┤ │00│台榮興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 大溪 │98年6月5日 │26,400元 │LM四三八三九三│ │ │3 │司 │分行 │ │ │五 │ │ ├─┼─────────┼─────────┼───────────┼────────┼────────┼──┤ │00│中星運輸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 大溪 │98年6月18日 │2,350元 │LM四三六七五三│ │ │4 │司 │分行 │ │ │八 │ │ ├─┼─────────┼─────────┼───────────┼────────┼────────┼──┤ │00│萬隆液化石油氣股份│合作金庫銀行 大溪 │98年6月28日 │13,200元 │LM四三八0七八│ │ │5 │有限公司 │分行 │ │ │六 │ │ ├─┼─────────┼─────────┼───────────┼────────┼────────┼──┤ │00│萬興汽車貨運行 │合作金庫銀行 大溪 │98年6月3日 │43,700元 │LM四三八八0一│ │ │6 │ │分行 │ │ │三 │ │ ├─┼─────────┼─────────┼───────────┼────────┼────────┼──┤ │00│萬興汽車貨運行 │合作金庫銀行 大溪 │98年7月3日 │41,300元 │LM四三八八0五│ │ │7 │ │分行 │ │ │五 │ │ ├─┼─────────┼─────────┼───────────┼────────┼────────┼──┤ │00│萬興汽車貨運行 │合作金庫銀行 大溪 │98年8月3日 │56,200元 │LM四三八八0八│ │ │8 │ │分行 │ │ │三 │ │ ├─┼─────────┼─────────┼───────────┼────────┼────────┼──┤ │00│勝晟工程行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大│98年5月31日 │27,195元 │AA三九四三五五│ │ │9 │ │樹林分行 │ │ │四 │ │ ├─┼─────────┼─────────┼───────────┼────────┼────────┼──┤ │01│光洲建材有限公司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大│98年5月31日 │10,900元 │AA三九四五九三│ │ │0 │ │樹林分行 │ │ │一 │ │ ├─┼─────────┼─────────┼───────────┼────────┼────────┼──┤ │01│立捷國際物流有限公│台企銀行 東桃園分 │98年5月31日 │58,485元 │AY0四一三七八│ │ │1 │司 賴王鳳英 │行 │ │ │四 │ │ ├─┼─────────┼─────────┼───────────┼────────┼────────┼──┤ │01│立捷國際物流有限公│台企銀行 東桃園分 │98年5月31日 │30,765元 │AY0四一三七0│ │ │2 │司 賴王鳳英 │行 │ │ │九 │ │ ├─┼─────────┼─────────┼───────────┼────────┼────────┼──┤ │01│立捷國際物流有限公│台企銀行 東桃園分 │98年6月30日 │114,083元 │AY0四一三七八│ │ │3 │司 賴王鳳英 │行 │ │ │五 │ │ ├─┼─────────┼─────────┼───────────┼────────┼────────┼──┤ │01│有盈瀝青股份有限公│台企銀行 東桃園分 │98年7月5日 │24,400元 │AY0四二0二二│ │ │4 │司 施英雄 │行 │ │ │八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蘇萱 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 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4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