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7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740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股票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740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1│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00000─│ │ 1 │1000│ │ │ │ │一 │ │ │ │ │ ├─┼───────────────┼──────────────┼────┼───┼────┼───┤ │02│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00000─│ │ 1 │1000│ │ │ │ │0 │ │ │ │ │ ├─┼───────────────┼──────────────┼────┼───┼────┼───┤ │03│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00000─│ │ 1 │1000│ │ │ │ │九 │ │ │ │ │ ├─┼───────────────┼──────────────┼────┼───┼────┼───┤ │04│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00000─│ │ 1 │1000│ │ │ │ │八 │ │ │ │ │ ├─┼───────────────┼──────────────┼────┼───┼────┼───┤ │05│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00000─│ │ 1 │1000│ │ │ │ │七 │ │ │ │ │ ├─┼───────────────┼──────────────┼────┼───┼────┼───┤ │06│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00000─│ │ 1 │1000│ │ │ │ │七 │ │ │ │ │ ├─┼───────────────┼──────────────┼────┼───┼────┼───┤ │07│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九一─ND─0000000─│ │ 1 │1000│ │ │ │ │六 │ │ │ │ │ ├─┼───────────────┼──────────────┼────┼───┼────┼───┤ │08│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九二─ND─0000000─│ │ 1 │1000│ │ │ │ │0 │ │ │ │ │ ├─┼───────────────┼──────────────┼────┼───┼────┼───┤ │09│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X─0000000─│ │ 1 │500 │ │ │ │ │四 │ │ │ │ │ ├─┼───────────────┼──────────────┼────┼───┼────┼───┤ │10│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X─0000000─│ │ 1 │825 │ │ │ │ │一 │ │ │ │ │ ├─┼───────────────┼──────────────┼────┼───┼────┼───┤ │11│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X─0000000─│ │ 1 │948 │ │ │ │ │二 │ │ │ │ │ ├─┼───────────────┼──────────────┼────┼───┼────┼───┤ │12│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X─0000000─│ │ 1 │59 │ │ │ │ │一 │ │ │ │ │ ├─┼───────────────┼──────────────┼────┼───┼────┼───┤ │13│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九一─NX─0000000─│ │ 1 │499 │ │ │ │ │八 │ │ │ │ │ ├─┼───────────────┼──────────────┼────┼───┼────┼───┤ │14│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九二─NX─0000000─│ │ 1 │277 │ │ │ │ │七 │ │ │ │ │ ├─┼───────────────┼──────────────┼────┼───┼────┼───┤ │15│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九三─NX─0000000─│ │ 1 │694 │ │ │ │ │五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卓清和 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 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4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