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254號聲 請 人 高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麗德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權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