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8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801號聲 請 人 忠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太子鼎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本票並無到期三、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四、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