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8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827號聲 請 人 永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四張本票皆未載到期日,請補本票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