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4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4457號聲 請 人 安崎國際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乙○○ 3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原名:徐焄綾)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陳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