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6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6338號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葉集 即桔園圃水果行、丙○○裁定就本 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並表明正確債務人姓名,該裁定已於98年10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