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9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904號聲 請 人 高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麗德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票提示日為何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