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國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國字第26號上 訴 人 興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等間因本院98年度國字第26號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85,9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