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抗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211號抗 告 人 甲○○即徐焄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安崎國際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對於民國98年7月29 日本院98年度司票字第4457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並未於抗告狀內表明對於上開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記載抗告理由,於法未合,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及第444條第1 項之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3 日內補正,逾期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