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246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司執字第二○三三六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蘭溪美容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月應領之薪資債權核發扣押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雖得繼續,然不得進行換價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 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債務人之債權人非僅現尚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人而已,茲為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並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依債務人之聲請,爰斟酌債務人之薪資為其唯一收入,為防杜其財產減少,其薪資雖有續予扣押之必要,惟暫不為移轉、支付轉給、收取、分配等換價程序。 三、爰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98年7月17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書 記 官 郭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