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398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2樓之 5樓之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清算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債權人清冊」中,關於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部分借款債務之清償情形及提出相關借貸證明文件。 二、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 三、陳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內(即96年11月24日起至98 年11 月24日止)之所有財產變動狀況。 四、陳明聲請人於98年1 至11月之每月薪資或收入各為多少,並提出類如薪資單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谷貞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