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258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國鎬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游輝祿即新力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2446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金錢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2446號假扣押事件,經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惟查,本件債權人於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2446號假扣押事件,經本院准予假扣押後,已於98年9 月10日向本院對於債務人提起損害賠償等事件之訴訟,並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59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受理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誤,是債權人既已提起本案訴訟,債務人猶聲請本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漢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郭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