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78號聲 請 人 精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冲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529號民事判決相對人敗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594 號民事判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復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訴第285 號民事裁定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確定。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應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林君燕 計算書: ┌──────────┬─────┬────────────────┐ │項 目 │ 金 額 │ 備 註 │ │ │(新臺幣)│ │ ├──────────┼─────┼────────────────┤ │第一審裁判費 │ 1,000元 │由聲請人於民國96年8 月22日支出 │ ├──────────┼─────┼────────────────┤ │第一審裁判費 │39,600元 │由聲請人於民國96年10月3 日支出 │ ├──────────┼─────┼────────────────┤ │第二審裁判費 │60,900元 │由相對人於民國97年6月18日支出 │ │ │ │(相對人應繳60,900元,惟其僅繳 │ │ │ │40,600 元) │ ├──────────┼─────┼────────────────┤ │第三審裁判費 │60,900元 │由相對人於民國97年11月12日支出 │ ├──────────┼─────┼────────────────┤ │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40,600元 │應由相對人負擔 │ │額合計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