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46號聲 請 人 乙○○民國89年 丙○○民國94年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凱桃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96年度存字第3655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叁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有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4196號民事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之執行,曾提供新台幣300,000 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3655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以96年度執全字第2796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所有財產在案,茲因該假扣押執行事件,業經相對人聲請提供反擔保後而於民國96年7 月26日撤銷強制執行程序,而兩造間之本案訴訟(即本院96年度訴字第2085號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法院於97年9 月30日判決聲請人敗訴,而於97年11月17日確定,而聲請人亦已定20日以上期間,於98年1 月17日以存證信函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見其行使;為此,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法院執行命令函、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郵局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聲請返還擔保金。 三、經本院調閱上開卷證查核無訛,而經查詢本院亦無兩造間因假扣押事件而生之損害賠償事件訴訟繫屬中,有查詢表在卷可參,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進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谷貞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