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82號原 告 祥億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76萬4,5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