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81號上 訴 人 環宇世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東升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98年度訴字第118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5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2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郭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