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93號原 告 游輝祿即新力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 被 告 國鎬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淑惠 被 告 蕭進國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人 田佳禾律師 被 告 王國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6年度訴字第1045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9年4 月16日裁定命在該損害賠償等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在案。 二、查,該民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182 號損害賠償事件判決後,已於99年6 月22日判決確定,訴訟終結等情,此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訴字第1045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182 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卷宗,核閱無誤。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郭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