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93號原 告 游輝祿即新力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 被 告 國鎬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淑惠 被 告 蕭進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謝秉錡律師 複 代理人 劉育志律師 被 告 王國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原本主文欄中關於「國鋯金屬企業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國鎬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