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2號原 告 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承攬報酬,曾聲請對被告亞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11,200 元,應繳裁判費51,6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50,688元。(另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谷貞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