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40號原 告 恆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11,743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7,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320元。 (二)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1份。 二、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到院,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邱飛鳴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